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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29律师案例阅读(1954)易法通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红宇,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涛,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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