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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怎么确定

2015-06-17劳动人事阅读(4202)易法通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是指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在何处的仲裁地进行仲裁管辖,并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进行选择决定的,法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管辖异议,你够条件吗?:《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2、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4、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范围不要错:《劳动仲裁范围》

流程看这边:《劳动争议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把握好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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