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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什么时候开始交?

2015-06-10买卖租房阅读(3905)易法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另外,自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之日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物业费的缴纳应依据业主实际的收房时间,而业主实际收房后未居住的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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