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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郭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06-01律师案例阅读(1653)易法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晋华,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奎干,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之夫)。

上诉人吴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6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科峰、郭某某、刘某委托代理人赵奎干、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66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新泉

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

代理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索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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