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1律师案例阅读(1701)易法通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梅县法民三初字第24号
原告曾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源,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