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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06-01律师案例阅读(1375)易法通

李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一初字第638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斌,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亦不反诉,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树 彩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吉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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