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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5-29律师案例阅读(1941)易法通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信潮,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佩芬,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蔡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林利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陈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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