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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制作

2015-05-28离婚事务阅读(2309)易法通

现今,离婚已然成为普遍现象。许多当事人选择以平和的方式离婚——协议离婚。这种时候就涉及到离婚协议书的制作问题。那么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在制作时又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呢?现在就由小编来做出解答。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等。

(二)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如:双方是自愿离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这里指的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即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期间所负共同债务进行的分割。

(五)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七)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八)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九)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上述离婚协议书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离婚协议书都必备的,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如离婚时无子女,则不存在抚养权和探视权的问题。如不存在需要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也就不在协议内容里体现。

二、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协议的,协议的该部分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威胁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即是无效的。

(二)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离婚是具有人身属性的问题,是不能代替的,离婚协议书也不能由其他人代签。

(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五)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六)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离婚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综上,离婚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依实际情况不同,或有差异。但是基本的信息还是必备的。另外,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兼顾法律和情理,否则可能出现无效情形。如果仍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以免日后再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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