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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淮北市某某管理局、第三人李某某、陈某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5-05-27律师案例阅读(2130)易法通

卢某与淮北市某某管理局、第三人李某某、陈某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行政裁定书

(2015)相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卢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强,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某某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州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代理人:汪锋,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淮北市某某管理局、第三人李某某、陈某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在侦查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鸿

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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