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5律师案例阅读(2069)易法通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保民一终字第9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分行ATM自助中心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学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某某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长城某某街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某、上诉人武某某、上诉人侯某某、上诉人保定市某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某某及其与上诉人武某某、上诉人侯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冰、被上诉人保定市某某医院委托代理人路某某、张海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