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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2015-05-25律师案例阅读(2060)易法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志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志远、王某,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退还张某某。

审判长  郝鸿标

审判员  陈 予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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