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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05-22律师案例阅读(2264)易法通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59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永磊,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被告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劳某某,婚后争吵不断,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劳某某辩称:我和原告婚后感情很好,也没有什么原则性矛盾,因此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和被告劳某某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劳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并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现原告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信息、户口本以及原告徐某和被告劳某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和被告劳某某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女劳某某年龄尚幼,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和被告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审判员  姜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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