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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局劳动行政确认

2015-05-12律师案例阅读(2517)易法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秀连,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锋,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新,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住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

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认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争议,决定不再就被诉行政行为继续诉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某某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刚

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

代理审判员 甄 燕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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