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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

2015-04-03债权债务阅读(7027)易法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部分纠纷做了以下处理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的借贷案件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6、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港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8、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行为人以借贷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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