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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2015-03-23婚姻家庭阅读(4041)易法通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特殊规定有:

一、结婚提前申请

根据该规定第九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二、可选择结婚登记机关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需要出示的证件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示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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