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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2015-03-02离婚事务阅读(4124)易法通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范文: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本处申请结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 非双方自愿;

□ 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

□ 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男/女方已有配偶;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 缺男/女方户口簿;

□ 缺男/女方身份证;

□ 缺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___张;

□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

□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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