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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

2015-02-06劳动人事阅读(4091)易法通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出于某些原因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多由于下述原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约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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