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差评”等于侵权?

2014-09-16合同纠纷阅读(4908)易法通

不管是网络电商想尽办法博得的“好评”,还是实体店主苦心经营去攒得的好口碑,都是他们吸引顾客、留住回头客的法宝。

在经济的高速发展今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良好的商誉无疑是让商家从无数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的利器,然而商家的信誉也经受着各种考验,消费者的“差评”、同行竞争者的抨击、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等对经营而言无一不是致命打击,那么对于上述行为该如何定性?经营者该如何应对?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了消费者、新闻媒体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评价是失实、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侵害名誉权,但是据实的对经营者或销售者作出的评价即使属于“差评”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这种“差评”是属于消费者、新闻媒体的正常权益。像是媒体对三鹿曝光、对“房东”二人吸毒事实的报道、淘宝买家对商品真实的评价等都属于真实评价,不做侵权论。

 

如有需要了解侵犯名誉权的请自觉点击→《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认定?》

 

其次是出自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不怀好意”抨击“,经营者以捏造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商品质量、安全、服务等行为,来贬损竞争对手提升自己竞争力,完全是“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可耻的,在法律上亦是违法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侵害他人商誉权论,而我国《刑法》对商誉侵权属严重情节的做出了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强制规定。因此,受侵害的经营者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如: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到的侵权记录、发布的侵权言论、造成的影响等),能证明对方严重侵害了你的利益就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不法行为实施者。

 

“差评”不可乱来呀,不然你看→《新鲜出炉的网络侵权法律规定你知道吗?》

 

综上可得,当经营者出于贬损竞争对手提升自己竞争力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商品质量、安全、服务等行时,受侵害方可以商誉侵权论;消费者、新闻媒体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批评,如果属于失实、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只能以侵害名誉权论;而消费者、新闻媒体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批评如果属实,则不应当认定为名誉侵权。

 

看完这个,有需要还可以看看这个↓↓

《新闻出版单位的报道对他人构成侵权,受害者如何维权?》

《被别人在网络上恶意诽谤,应找谁维权?》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热门排行

您可能需要 :在线咨询查看解答案例

微信
电话
电话
二维码

全国业务咨询热线 :4001-555-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