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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喝酒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2014-07-24其他文章阅读(3070)易法通

近段时间,经常会看到类似官员宴请喝酒致死、喜宴喝酒致死变丧宴的新闻。例如,今年4月9日,年仅33岁的副镇长钟某在接风宴上喝酒过多致死。喝酒过多致死的人,除了他自己需要对自己负责之外,还有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呢?

1.宴请人。

作为宴请人,虽然并无侵害醉酒人的恶意,但由于其是宴席的组织者,且应当知道饮酒过量的危害。所以宴请人有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饮酒人饮酒频率过快、饮酒数量过大的义务,以及在饮酒人酒醉时的积极救助义务等。如果宴请人没有履行上述的义务,而导致醉酒人伤亡的,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劝酒人。     

劝酒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这种人往往会实施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的行为。另一种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因上述劝酒人的原因导致其人喝酒致死的,劝酒人即需要承担劝酒致他人死亡的责任。

3.同饮的酒友。

同饮的酒友间负有相互保护、提醒的义务。所以,在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共同饮酒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不劝阻其酒后驾车,则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属于未尽到相互保护义务的不作为,在主观上对醉酒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喝酒过多必然会伤身体,在酒宴上要适度喝酒。如果您身边也发生了饮酒过多致死的悲剧,请特别注意确定相关责任人。文章列举的可能不能囊括实际存在的情形,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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