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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造成使用人身体、财产损失,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2014-05-23其他文章阅读(5326)易法通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使用人在使用缺陷产品的时候,造成了人身及财产的损失,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不能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者可以免责呢?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这里所讲“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也没有通过赠送等方式提供使用。此时,使用人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并使用了该产品,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失,生产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是指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而是在投放到市场上之后,产品才存在缺陷,此种情况下生产者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险。对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能发现的,此时不是生产者所能够遇见和防范的,所以生产者无需承担责任。

在这里温馨提示您,如果对产品缺陷的责任认定还有不懂的地方,需要更详细的了解,您可以到易法通的官方网站在线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很乐意为您分忧!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

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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