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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2013-05-23买卖租房阅读(4632)易法通

很多人在租赁厂房时没有重视租赁合同的内容,等到发生纠纷时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往往承租人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吃了很多亏,别哭,小编今天送温暖来了。

一、厂房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签订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 or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无权代理人(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行为人<18周岁 or 有时清醒有时意识不清的精神病人)或者越权代理人(实施某行为时超出了他人同意范围的人)签订又未经追认的厂房租赁合同。如果越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后,有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合同有效。

 

看!这些都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

 

2、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1)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出租人没有对厂房承租人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导致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不给予追认所签订的合同。

因此,对于承租人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如果没有代理权限或代表权,签订的合同承租人将不给予追认,出租人将无法收取租金。

二、厂房所有权人的问题

要知道厂房的所有权人是夫妻,还是承租人转租的。很多时候,如果共同所有权人有两个人,是需要两个人都签租赁合同的,防止其他共有权人在租赁期间会提出所有权之诉,即使你是善意第三人,但还是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

如果是他人转租的厂房,你是次承租人的话,一定要清楚原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不要等到钱付完了,才得知合同是无效的。

三、租赁使用及用途

在租赁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厂房的大概的用途,是否可以改变用途,也难保在租赁期间会要转产。另外,对于装修的问题也要明确约定,能否对厂房结构进行改变,以适应自己的生产工作。

如果这些不在合同中先明确,租赁期内承租人要转产或者装修的话会,面临很多法律纠纷。

四、另外对于厂房的交付日期和租金的给付也需要有约定,如果不约定交付日期,出租人迟延交付影响生产,承租人也无法寻求赔偿。租金的给付周期与定金情况以及厂房的基本设施和权利负担情况都需要进行约定。

 

厂房的基本情况一定要明确:《厂房租赁合同要明确》

 

五、承租人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出租人是厂房的所有权人,如果有其他所有权人在房屋租赁期间主张所有权,影响房屋的使用,则出租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大家不要小看任何合同的签订,虽然只是几张纸,但是都有很大的学问,如果少考虑到了一点,有可能权利就会很难得到保护。

 

学问大,一篇怎么够:《厂房租赁合同法律常识介绍》

好好好!范本来了:《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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