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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013-05-15劳动人事阅读(4431)易法通

案情:

李某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李某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李某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李某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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