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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2013-05-07创业经营阅读(4743)易法通

案情:

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与乙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因为公章丢失未及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之后,乙又将股权转让给了丙,并且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请问: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第二个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态,取决于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和该协议签订后股权的权属情况。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当公司股份对外部第三人转让时,需要征得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由其他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符合该程序性要件,同时不存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所规定合同无效条件,第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有效的,其效力与是否办理了公司登记、工商登记无关。但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不代表股权权属的变更,虽然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但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前,受让方尚未取得股权。

本案中,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待定。受让人乙对股权处分权的取得是以权属变更为条件的,在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前,乙没有取得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因此,既然股权的权属尚未转移至乙,乙就没有股权的处分权。受让人在没有取得股权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自乙取得股权权属时(股东名册变更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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