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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否约定每日上班七个半小时,另半小时不定期开会?

2013-04-09劳动人事阅读(4238)易法通

案情:

甲经A公司录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每天累计工作七个半小时,另外半个小时为不定期开会时间。请问:A公司可否这样约定?

 

解答: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每天上班七个半小时,另外半小时为不定期开会时间,不违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规定。

本案中,甲和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每天累计工作七个半小时,另外半个小时为不定期开会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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