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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3-04-01合同纠纷阅读(13217)易法通

案情:

甲公司为某公司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非独立核算。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之后,甲公司以自己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有效。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分公司是在其营业范围内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中,分公司甲公司在经登记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即甲分公司可在其经营范围内与他人签订合同,因此,只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那么该份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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