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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3-03-14创业经营阅读(4381)易法通

案情:甲、乙、丙各出资50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丙负责经营管理。后甲、乙、丙达成协议:甲、乙将各自的股权都以80万的价格转让给丙,甲、乙、丙均签字。但是《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单个股东不得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现丙认为自己吃亏,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请问: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解答:一般为无效,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本案中,甲、乙、丙系公司股东,三人协商一致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内容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但该协议行为可以认定为三个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因此该份经三个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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