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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风险防范

2013-02-07创业经营阅读(5240)易法通

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等等。

2、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转让协议代写。

 

转载自: http://www.66law.cn/topic2010/gqzrzw/48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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