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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县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方伦、鲁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杨珂、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被告作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非法经营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
在非法经营罪中为当事人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争取到缓刑3年。
为当事人作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协助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