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追回追回货款16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2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昊、陈璜璜、梅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援助辩护人余守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以下简称金乡支行)与被告战某某、战某某、闫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战某某、战某某、闫某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信用联社)与被告吕某、李某、蒋甲、蒋丙、何某、黄某、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秀华任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蒋甲、蒋丙、何某、黄某、吕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贷款本金269215.05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7万元及利息64510.47元。
为当事人追回贷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2338146.58元。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300.28元,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2月21日利息为1660.87元),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9377元,合计132338.15元;3、原告有权以二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某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某某路536号大桥·某某花苑3幢3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昆民四初字第158号民事裁定,驳回周某某、周某某管辖权异议。被告周某某、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云高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杜丽娟,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伟明,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亚,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王某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昆明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孙甜甜、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徐某某,被告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赵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兴支行)与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宜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强志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干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莎莎、代理审判员米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皇担任记录。原告岳阳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挽回违约金37103.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