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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设施设备清单》为(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租房合同》的附件。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邓××、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津、胡鹏、书记员张海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马卫、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刘连贺、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协助当事人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邓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邓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琼、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姜守瑞、被告人陈某、邓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刑事辩护,争取缓刑四年。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纷,为其追回工程款106563.6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作电信设施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妨害公务罪,严某破坏交通设施罪
协助当事人处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哈尔滨某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洪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