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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为当事人处理财物纠纷。
协助委托人处理返还财物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今年5月2日晚上8点多,回到朝阳东坝家中的赵先生被眼前的景象吓呆了:住所阳台窗户的护栏被剪断,放在家中的7000余元现金及价值20余万元的收藏品不翼而飞。赵先生立即报警,侦查员现场查看后确定,赵先生住在一层,家中门锁完整,应系钻窗入户盗窃。那么,什么是入户盗窃?
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根据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附有条件给付对方的财物,皆应全额返还。
生活无处不风险,公共场所磕磕碰碰屡见不鲜。超市地湿滑到摔伤?饭店用餐被烫伤?KTV嗨歌丢手机?这些问题已然成为生活常态。问题发生后,受害者往往是死缠烂打,责任人却是百般推诿,到底谁是谁非,下面一则例子告诉你,法律是如何评判,商家如何避责。
陈正刚和胡美芳为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大学毕业4年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次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栗彩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梁保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李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为当事人做刑事辩护。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作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毁坏财物罪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