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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各项损害费用共计70846.07元。
为当事人作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季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无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茂群、被告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季某某以及被告某某保险无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磊独任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岩、被告某某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简称某某保险清远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继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邓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保险清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梁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财险公司支付梁某垫付的医疗费26959.84元;2、诉讼费由某某财险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某某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当事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追回经济赔偿99702.26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金253078.98元。
受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保险理赔款259587.5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22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