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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融资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走向民间市场时,融资担保的需求更趋强烈,很多企业采取了将我国法律未明文列明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对于这些新型担保模式的法律效力一直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很多不同声音。与此同时,随着《民间借贷纠纷解释》第24条规定的出台使得对新型担保的讨论更为热烈。有鉴于裁判规则的未确定性与实务运用中的广泛性的矛盾而衍生法律风险,笔者从让与担保为切入,结合相关案例以及学者观点,以期一窥司法机关对新型担保的处理思路。
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的区别有哪些?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而股份转让是股份持有人让渡其股份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转让股票。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在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有区别,本文结合了公司股权股份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第三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公司是参与商事活动和市场交易作为活跃的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和信用交易的需要,为了加强合作和资金融通,公司对外担保也极为频繁。其存在的法律疑惑亟待探讨。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因此签订留置担保合同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事项加以具体细化。签订留置担保合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诉前财产保全,应当责令担保,对诉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担保。但在实践中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以取代法院的审查和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各种借款又往往需要融资企业提供各种担保,使得企业提供担保成为一种经营常态。根据我国《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那么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依照上述规定越权进行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
所谓保证合同,简单的说就是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该债务的履行的合同。那么,是不是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人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小编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谭某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且由被告刘某、某商务宾馆在借条中的担保人项下签字、盖章。 因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争议
在生活中,人保和物保共存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也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即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
受理担保追偿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借款人“借新还旧”还无力偿清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吗?那些未提前告知借款用途法院说追责无效!
案情:甲公司欠乙公司35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于是向丙银行借款35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三方约定:由乙公司作为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应于十日内还款。该笔款直接由丙银行汇入乙公司账户。丙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汇款35万元到乙公司账户后,甲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丙银行还清借款。丙银行认为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要求乙公司返还该35万元借款。请问:丙银行与甲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丙银行如何实现债权?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债权债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并办理抵押或质押,或要求其提供保证人。那么债权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实现债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