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做行贿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行贿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行贿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行贿罪刑事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作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受贿、行贿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为当事人作印章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吴畏、吴正成、王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