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协助当事人处理医疗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
为当事人作贪污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担任被告之辩护人,为其争取了缓刑判罚。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信用联社)与被告吕某、李某、蒋甲、蒋丙、何某、黄某、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秀华任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蒋甲、蒋丙、何某、黄某、吕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干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莎莎、代理审判员米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皇担任记录。原告岳阳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彭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宾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成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之、刘普清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兰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陈芝彬、被告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帮助当事人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20万元及利息。
为当事人追回款项30万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180000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450000元及利息。
受理委托合同纠纷,协助当事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