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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4部门3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近日,一女子因家庭琐事与婆婆发生矛盾,为泄私愤竟给自家水井投毒欲毒害婆婆,家人发现井水有农药味后报警。
被告人文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4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4月29日上午7点左右,一名神情呆滞的男子走进永康西城派出所。他对值班民警说:我把女友杀了。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若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辩护人洪树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4)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邵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秀尚、焦名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宋钦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及共同诉讼代理人张恒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以甘林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梅成志、李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8月2日下午3时左右,西城区阡儿胡同一公共厕所内有婴儿的哭声传出,附近的群众报警,而天桥派出所立即出警并由所长钱峰徒手将婴儿救出后紧急送医,目前对于女婴的来源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由于该女婴是新生儿,不排除是有人在生完孩子后,将其直接遗弃在厕所内。而近年来关于遗弃婴儿的新闻从未间断过,很多人认为,这并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弃婴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其实不然,恶意弃婴的行为不仅有罪,而且有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o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益梅、伍季红、伍又红、伍习文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o14年10月14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小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立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某梅、伍某红甲、伍某红乙、伍某文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流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伍某梅、伍某红甲、伍某红已、伍某文以与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彭某某所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作故意杀人罪辩护。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