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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8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林孟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3月11日,上海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32岁民警茆盛泉同志在路面执勤纠正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被该车驾驶人孙某开车强行拖行近10米,造成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牺牲。公安部交管局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上海公安机关做好茆盛泉同志的善后抚恤工作,依法追究肇事司机孙某的刑事责任,并发出唁电悼念牺牲同志,慰问家属。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翟照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3)57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罗某某、李某、李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和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政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孟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薛亚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3)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李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8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廖加雅、颜双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检调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辰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张兵、徐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帮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石义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和(2014)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4年1月2日、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尚君,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利锋、杨斌斌,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陆际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对部分事实进行补充侦查、核实立功线索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昱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何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