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被告谭某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且由被告刘某、某商务宾馆在借条中的担保人项下签字、盖章。 因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争议
在生活中,人保和物保共存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也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即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
借款人“借新还旧”还无力偿清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担责吗?那些未提前告知借款用途法院说追责无效!
所谓保证合同,简单的说就是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该债务的履行的合同。那么,是不是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人就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呢?小编告诉大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让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要看这个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那么,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提供担保?
当融资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走向民间市场时,融资担保的需求更趋强烈,很多企业采取了将我国法律未明文列明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对于这些新型担保模式的法律效力一直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出现了很多不同声音。与此同时,随着《民间借贷纠纷解释》第24条规定的出台使得对新型担保的讨论更为热烈。有鉴于裁判规则的未确定性与实务运用中的广泛性的矛盾而衍生法律风险,笔者从让与担保为切入,结合相关案例以及学者观点,以期一窥司法机关对新型担保的处理思路。
在追偿权纠纷中,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追偿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借款合同纠纷,为当事人追回欠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84.48万元。
为当事人处理借款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第三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公司是参与商事活动和市场交易作为活跃的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和信用交易的需要,为了加强合作和资金融通,公司对外担保也极为频繁。其存在的法律疑惑亟待探讨。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上诉人重庆某某生物液体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燃料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某某燃料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燃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殷加黎,某某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某、梁春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