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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的牢狱生活,对于胡某来说,更像是一堂刻骨铭心的教育课。出狱后,他打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他非常努力地工作,希望通过做出一番成绩来找回自信。因为父母的期望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差太远了,为了多赚点钱,胡某一开始还想着用自己仅有的一些钱做点小投资,但因为没有经验,都赔得精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景荣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盗窃等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辩护。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潘祖军、徐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江某某、方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冠英为上诉人张某某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成某某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判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全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白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白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符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五、涉案物品科铂牌F608型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唐某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符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诉讼程序违法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该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白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某、徐某某、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审查上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徐某某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肥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某某、姜某、武某、李某某、范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肥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肥乡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范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晖、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张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4)第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冉某某、冉龙某某、冉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微、书记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国领、唐剑峰、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贾兵、被告人冉龙某某及其辩护人蔡绍辉、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颜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代理检察员付尧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寒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邓某甲、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做抢劫罪辩护。
为当事人作抢劫罪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