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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体育总局推出了12套广场舞。媒体称,这是中国政府“插手规范老百姓跳的排舞”。真的是这样吗?如果是,现在的“国标”编舞真的能够流行吗?其中是否存在法律价值和法治思考呢?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南京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太中、被告某某广场的委托代理人张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原告取回赔偿金88998.99元。
为当事人索得各种赔偿共计53100元。
受理劳动争议纠纷,为当事人追回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118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委托人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各项费用249277.8元。
受理侵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协助当事人处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贷款4000000元及利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某某集团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某总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嘉平,被告某某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某某集团某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某总店的委托代理人范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合同纠纷案,协助当事人维权。
协助当事人处理人身损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浙江省海盐县一位90岁高龄的钱老太,前段时间一纸诉状将六个儿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自己在敬老院的各项费用,并要求子女每星期轮流履行探望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六子女各自承担起了自己的责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法条也被媒体大众解读为“常回家看看”,这种表述虽然不够规范,但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成本,故而很快“常回家看看”就成为了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精神慰藉”相关规定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