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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中经常出现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其代持股权,或是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办理股权登记前擅自将股权再次转让。此时,受让人和实际出资人、原股权受让人皆声称自己对该股权拥有所有权,那么对于股权的无权处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呢?如果可以,股权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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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29号)明确表示: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但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善意取得制度,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之信赖,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信用证制度,也即在跨国、跨境贸易中,以指定银行为货款的委托付款人,代替买卖双方经手付款活动的制度。该项制度所以存在,是基于跨境交易中买卖双方基于文化、地理等因素的互信不足,为激励国际贸易发展和繁荣的一项制度设计。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
案情:甲、乙、丙三人合计设立某贸易公司,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甲为了缴纳公司的出资,以公司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丙为供货方。后来,公司成立后,甲不向丙支付服装款。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谁应支付丙的服装款?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现象。 例如,近年来随着大中城市人口膨胀,推动当地房价水涨船高。政府机关为因应房市过热对经济的损害,制定了房屋限购政策,符合相关限购资质的主体才具有购房资格。许多人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绕过政策规则,由他人对房屋予以代持。 但是,“借名买房”作为一种游走在法律规定边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难以预料的法律风险。许多实际购房人都对此视而不见或者轻信避免,事实却并非如此。
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如请求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上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企业对外担保的行为屡屡存在,但企业许多对外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均仅仅有企业的签章,却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易法通解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卖房者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以免因为卖房者无权处分私自卖房带来的纠纷。易法通为您提供代写合同服务,帮助您在掌握基本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自主、低价写出实用的法律文书。我们的代写合同包括起诉类材料、答辩类材料、非诉讼的各类申请材料。我们将根据您对合同的要求直接为您代写合同,并根据您的意见作最完善的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案情:甲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乙作为名义股东在A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010年10月,乙在未经过甲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丙,丙对于乙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不知情,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请问:甲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乙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朋友想开个公司,希望借自己的身份证去登记一下,很多人碍于情面不知如何拒绝却又不知安不安全。其实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在公司法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与区别。
案情: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乙提供的购房发票和合同上署名均为房主乙本人。但乙未办理房产证,后甲先办理了乙名下的房产证书,再由产权监理处过户为甲名下的房产证,按照市场价购买了该房。在两次办证过程当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证明。之后甲偶然得知原房主乙曾有过婚姻史,甲要求乙提供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该房产乙有权处置,但乙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甲因无法得到确切文书,证明该房产的权属而一直提心吊胆。后乙的妻子持离婚协议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请问:未知房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而购房并过户,房屋归谁?
婚姻司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