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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在这日新月异的时代,每天每月都出生许多热词,也催生了商标注册的抢注热潮。但是商标注册的长周期和注册成功率的不确定性,让很多企业选择商标转让方式来获得。
市场竞争的日益发展,每种类别的商品,都有各种品牌。每个消费者心理,都会有每个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排行榜。商标就是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代名词,购买某个商品时,总有首选的几个品牌。
商标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知名度高的商标能够代表商标权利人良好的商誉。由于商标注册流程比较繁琐,持续时间比较长,所以很多人都会更愿意去买商标,买别人闲置的不用的商标。 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也被广泛地运用。商标转让所转让的是商标权。不过因为种种的原因,总会出现商标转让相关的纠纷问题。
股权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不同,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他只是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或代债权人接受义务的履行。股权合同转让,虽然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但出现了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故合同转让的效力在于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即成立了新的合同,原合同应归于消灭,由新的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者由新的债权人享受权利。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文虎 上诉人杨泽因与被上诉人和文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丽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曼、被上诉人和文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协助委托人处理商标权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理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利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签订店面转让合同是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保护企业承租店面中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对于相关条款应明确约定,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对一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A、B、C三位自然人股东,2011年9月进行了股权转让。经查,2011年,A、B、C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M、N两个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签订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已经报工商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阴合同是实际执行的合同。阳合同股权转让性质与阴合同一致,但转让金额、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等不一致。最终,税务机关按照股权转让的实际溢价所得对相关人员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A补缴个人所得税2773282.1元、印花税3336063.3元,B补缴个人所得税3273282.1元、印花税3933813.3元,C补缴个人所得税3273282.1元、印花税3933813.3元。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2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人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代写合同服务,专业代写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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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委托代理人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认可,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商标注册申请人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不能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