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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兆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柱文、戴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4年2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一审公开宣判了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海鞠受贿案。
为当事人作受贿罪、贪污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贪污罪、受贿罪的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作受贿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樊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做受贿罪辩护,维护相关合法利益。
帮助委托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做受贿罪辩护。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