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经营
劳动人事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注册商标
餐饮行业
买卖租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离婚事务
诉讼事务
其他文章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法人、组织。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一、主体资格不同。
在实际用工中,劳务派遣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同,因为涉及三方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大多岗位又是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更难得到保护。
劳务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都属于民事合同,但是两者之间其实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劳动合同法》中第五章的第二节是关于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上诉人詹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詹某某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已经在劳务派遣单位有了满十年的劳务派遣工作年限,或者已经签订了两次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和劳务派遣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签订。易法通为您提供专业的代写合同服务,专业代写劳动合同。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艺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英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臻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秀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馨木、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小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小丽、代理审判员蓝东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方清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庆涛,被上诉人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审判员沈玲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向荣、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华、被上诉人邵某的委托代理人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