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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嘘~告诉你一个秘密! 是关于别家公司如何做到巧妙应对“泡病假”员工的? 相信你会感谢我今天把这些都告诉你的。
苏总公司有个员工小林,这小伙子性格开朗,做事踏实,工作表现非常好。只是有一点很奇怪,不管当天手头的工作是否完成,即使只差一点点,半小时内就能搞掂了,小林也坚决不加班,一到点就走,非常准时。一般情况下,加不加班都是员工个人选择,反正没影响最终的工作成果,苏总也并不介意,只是忍不住好奇。后来才知道,原来小林还有另外一份夜间兼职,每天着急下班,就是为了准点赶过去夜间上班。这么一来,苏总就有些不高兴了,可这小伙子表现的确不错,目前为止都没影响本职工作,也实在不好说什么,但又总觉得跟一颗定时炸弹似的,心里没底。
所谓“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劳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基于《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用人单位行使“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自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不注意这些限制,很可能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那么,如何正确行使“过失性解除”?小编将为您详细解析 “过失性解除”的六种具体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充分注意这些问题。
案情:甲公司在筹建基建阶段,尚未投产。2011年8月,该公司因筹建及生产项目需要聘用乙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双方建立兼职劳动关系,商定兼职月工资为8千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公司与乙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约定乙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劳动报酬为年薪15万元,按月发放。期间该公司未给乙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10月,该公司停建,对乙的2012年3月至10月工资未予发放。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请问:乙要求甲公司给予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
易法通,一个为了您的企业经营操碎了心的上市法律服务公司~
居家办公,虽缓解了员工被居家隔离与企业所需要正常经营的矛盾,但有这几个风险点,你一定要注意!
为当事人作诈骗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减刑。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37500元及利息。
王某在某酒店从事洗碗工工作,2011年至2014年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但2014年至2016年由于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2016年8月,公司通知王某解除劳务合同。王某于2016年9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解除”和“终止”,大家就发挥自己小学学过的知识,从表面上看也都懂,“解除”是一个动词,需要先提出才能停止,而“终止”则是一个静态的过程,时间到了,自然就停止了。
现在,许多企业为了更好的与商业对手竞争,纷纷使用起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这一招法律功夫。但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用不好的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它们究竟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我们来具体说说。
4月20日,十二届人大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