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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夜里骑车回家,不幸跌落在路边的排水渠中,导致面部多处受伤。
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通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鸿容,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人身损害赔偿金47065.51元。
受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19936.94元。
受理侵权责任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赔偿总计9713.77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侵权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被告侵权纠纷代理人,维护其合法利益。
协助当事人获得赔偿114627.77元。
受理侵权责任纠纷中,为当事人追回财产损失83998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33828.26元。
在诉讼中胜诉,争回了赔偿原告赵某房屋货币补偿金153709.84元。
为当事人获得经济损失1400元。
协助当事人处理侵权责任纠纷,为其追回补偿共计46003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