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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于某某、李某某以要求被告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崔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争取到三年缓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懿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席中伟、张晓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行人,在交通道路活动中,常常被认为是属于弱势一方。在我们固有观念中,行人一旦和机动车发生碰撞,责任就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人低头玩手机、闯红灯、跨越栏杆等不文明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样的情况,难道机动车一方就只能“吃暗亏”吗?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2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汝晋(第一次)、检察员卢敏强(第二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辩护人谭小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9号当日上午11时40分,重庆磁器口发生车祸,一辆水泥罐车与公交车发生轻微擦挂后,罐车司机黄建洪下车察看时未锁死制动系统,导致罐车自行滑向对向人行道撞倒路边树木,致1死2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4)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陆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于某某、李某某以要求被告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崔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诉刑诉字(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海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4)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嘉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家属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林某、林某、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9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秋梅为诉讼代理人。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建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阮秋梅、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温建文、附带民事被告人颜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支公司的代理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为防止刑事部分过分的审判迟延,本院先就刑事部分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