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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
为当事人作受贿罪刑事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受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借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作受贿罪刑事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1334975元。
为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劳务费424552.3元。
为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4500元。
为原告争取到经济补偿金47227.67元。
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