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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罗某某、合肥市某某装卸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合肥某某装卸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公司(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端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某某装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追回损害赔偿金120804.34元。
帮助委托当事人将赔付责任降到最低。
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帮助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77876.62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共计70813.4元。
为当事人追回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8673元。
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梁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财险公司支付梁某垫付的医疗费26959.84元;2、诉讼费由某某财险公司负担。原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某某财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上诉人梁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当事人获得10068元。
为当事人获得赔偿110677元。
协助当事人获得赔偿116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