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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解决信用卡纠纷。
为当事人追回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95867.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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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出一起伪造信用卡交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坐落于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房屋十套(房权证号分别为:庄权证庄字第0106504、0106372、0106371、0106370、0106369、0106368、0106367、0106366、0106365、0106364),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庄国用20036013号),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上述房屋十套、土地一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